襄阳用友—这张高铁票,会计错误的计入“差旅费”!
时间:2020-06-05 10:39:45 来源:襄阳市德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车票一般都是计入“差旅费”中,记住,是一般,不是全部!年底了来年做账大家肯定会用到的。
今天分享5个案例给大家:并非所有的车票都计入差旅费!车票抵扣增值税,一定要记住这10个提醒!别忘记抵扣也是有期限的!

有的会计过于简单粗暴
看到车票就计入了“差旅费”!
案列一:公司给客户刘总报销了来回飞机票2000元,不是“差旅费”!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案列二:公司的员工小刘春节回家探亲,按照公司规定允许报销来回飞机票2000元,不是“差旅费”!注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案列三:公司筹办过程中由于办理手续,财务部刘会计报销车票2000元,不是“差旅费”!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案列四:公司的员工小刘外出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按照公司规定允许报销来回飞机票2000元,不是“差旅费”!提醒: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案列五:公司给一名与公司经营无关人员报销了车票2000元,不是“差旅费”!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面的案例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再提醒大家一下,作为财会人,做账千万不能任性。
①财务做账除了吻合业务、更要必须符合税务,违背税法的做账 方式不可取;
②会计做账切记不要只是按照自己的想法想怎么入账就怎么入账,做账切记任性而为。国家并没有制定企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①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④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也就是,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应当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提醒1:日期必须是2019年4月1日后取得的车票才可以抵扣,之前的车票不得抵扣增值税。提醒2:境内产生的符合条件的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境外车票不得抵扣增值税。提醒3:只有符合条件的本公司职工的车票才可以抵扣,非本公司员工产生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可抵扣。提醒4:老外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车票可以抵扣增值税,但是境外的不可以抵扣。提醒5: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车票才可以抵扣,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不得抵扣。提醒6:符合条件的车票抵扣方式是计算抵扣,而不是认证后抵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车票才需要认证抵扣。提醒7: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只有票价+燃油附加费的金额可以抵扣,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提醒8:员工与经营相关出差的车票可以抵扣,但是休假探亲以及外出旅游等集体福利性质的车票不得抵扣增值税。提醒9:对于出租票、公交车票等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







车票允许抵扣增值税
也是有抵扣期限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3.《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1.若是取得的是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若是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车票,则没有抵扣期限的规定,不受360天的限制。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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