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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畅捷通—增值税加计抵减知识点

时间:2021-02-05 11:15:04     来源:襄阳市德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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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应在新年度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重新提交加计抵减声明,那具体政策和办理方法是什么,就让小编来为您答疑解惑。

政策梳理篇

01

哪些行业可享受10%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02

哪些行业可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温馨提示:10%加计抵减与15%加计抵减政策适用范围不同,加计10%加计抵减范围包括:邮政服务业、电信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而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范围仅限于生活服务业。

03

2020年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且已经提交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和《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021年仍符合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需要重新填写声明吗?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因此,2021年需要重新填写声明。

热点问题篇

01

如果某公司2020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20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1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该公司2021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1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20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02

公司2020年及2021年均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该公司2020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1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1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如果纳税人2020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1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03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实务操作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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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这一栏次的填写应分为三步。

步:填写1~4列,计算出本期可抵减额。

第二步:填报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

值得关注的是,在填报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栏次时,若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则第5列=第4列;若第4列≥主表第11栏-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第18栏;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第三步:计算第6列“期末余额”栏次。

过渡到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减额”。其中,“实际抵减额”对应《附列资料(四)》的第5列。

举个例子

某服务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0%的加计抵减政策。假设该企业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的销项税额为130万元,进项税额为11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10万元,上期结转加计抵减额余额为6万元;简易计税项目不含税销售额为80万元,征收率为3%,且该企业无其他涉税事项。

在一般计税项目下,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30-110-10=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10×10%=11(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6+11=17(万元);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此时,该企业加计抵减额余额=17-10=7(万元)。在简易计税项目下,应纳税额=80×3%=2.4(万元),则该企业应纳税额合计=0+2.4=2.4(万元)。

该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部分填报方式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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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朝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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