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畅捷通—发放工资,一定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吗?
时间:2021-02-18 11:34:27 来源:襄阳市德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不一定。这样取决于谁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具有决定权的一方就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甲公司有22名职工,甲公司根据每个职工的出勤情况和业绩按月计算支付工资薪金,并依法申报个税。
甲公司对工资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因此甲公司就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甲公司是建筑总包方,按照国家要求代发分包方乙公司的农民工工资,具体发放对象和工资金额均是由乙公司来决定并计算,然后提交给建筑总包方甲公司代发工资。
分包方乙公司对工资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因此乙公司就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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