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ERP—关于税收筹划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有利条件
时间:2021-03-02 11:02:51 来源:襄阳市德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一种“分支机构税”。如果分支机构成为外国公司的子公司时,此税相当于对其分配股息所征的所得税。多数国家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扣除应征的公司所得税的全部利润征收,即使事实上并无汇出利润也要征收此税,即不考虑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是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我国原税法所规定的对外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20%(后改为10%)的预提税即属于这一性质。
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也互有差异。
一般来说,设立子公司有如下有利条件:
(1)东道国只负有限的债务责任,而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2)可能在东道国得到当地的更多客户;
(3)可享有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同等的优惠待遇;
(4)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
(5)若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子公司的积累利润可递延纳税,有时子公司的适用税率比分公司低;
(6)许多国家允许境内企业集团内部盈亏互抵,子公司可加入该集团得到好处;
(7)可以享受集团内部转移固定资产取得增值部分免税的好处;
(8)跨国公司在设有子公司的所在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更为有利;
(9)向母公司支付的特许权、利息、其他间接费等,更易得到税务当局认可;
(10)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较灵活,使母公司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选择税负较轻时汇回,从而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11)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12)母公司转售境外子公司的股东收益有免税照顾;
(13)境外分公司资本转让给子公司有时要征税,而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则不征税;
(14)子公司较容易运用转让定价方式转移利润,而分公司在运用转让定价时,较易引起税务当局的注意。
设立分公司有如下有利条件:
(1)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经营时,承担的成本费用比子公司节省;
(3)总公司拥有分公司的资本,在东道国不必缴纳资本注册税和印花税;
(4)分公司交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子公司往往需要东道国的投资者参与,而分公司则不需要;
(6)经营期内,境外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在当期抵冲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而设置子公司其发生的亏损只能在以后年度内弥补(长不得超过5年);
(7)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8)可能有机会利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方法中的有利形式——免税法。
相比之下,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恰好相反。然而,税率方面发生的变化,可能改变上述有利条件或不利条件的某一项。如当外国税率提高到与居住国(国籍国)税率相等或更高时,跨国纳税人通过在国外子公司保留利润,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便消失了。
以上内容为分支机构的静态筹划,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进行动态筹划,即在不同的经营时期设立不同的分支机构。一般来说,在生产经营初期,产生亏损的可能性极大,设立分公司可以与总公司合并编制报表冲减总公司利润,减少总公司当期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待生产经营走上正轨,可改设子公司,充分利用国家对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要注意的是,在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时必须考虑,尤其是调整的成本不能太高。因为,若分公司转变为子公司,总公司可能要对由此产生的资本利得纳税;而当子公司转变为分公司时,这相当于子公司合并到总公司,故不存在总公司负纳税义务的问题。
因此,在实际税收筹划中,一定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综合考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差异等各项因素,反复权衡利弊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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