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用友——有两处一次性年终奖,汇算如何处理?
时间:2021-03-05 11:39:57 来源:襄阳市德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两处工资如何理解?这个大家估计都清楚,但是两处一次性年终奖呢?今天给大家说说。
两处工资,在个税申报上的具体体现就是有两个不同的扣缴义务人给纳税人按照工资薪金税目申报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税目分为了9个。
其中,前四个,也就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在一起叫综合所得(和后面分类所得区分),综合所得是平时预扣预缴,次年6月之前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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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纳税人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的工资薪金所得,那么平时预扣预缴的时候各扣缴义务人就分别按照自己支付的情况预扣就行了。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申报,简单的说就是每个月申报的时候先把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算出来,然后再减去前期已经申报预扣预缴的税额,剩下的就是当期要申报的税。
所以,我们扣缴义务人每个月都要拉通把前面月份的收入累计起来算个税。
举个例子吧,大家都喜欢看案例。
在A公司2020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赡养父母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也没有劳务报酬等其他综合所得了,2020年公司发工资时候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0000-5000-1500-2000)×3%=4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2000×2)×3%-45=4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2000×3)×3%-45-45=45元;
依次类推如下:
全年单位预扣预缴了540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在B公司还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每个月5000元,这5000元每个月B公司申报扣缴个税,除了减除费用5000,没有任何其他扣除项目。
1月份:(5000-5000)×3%=0元;
2月份:(5000×2-5000×2)×3%-0=元;
3月份:(5000×3-5000×3)×3%-0-0=0元;
依次类推如下:
在B公司的收入预扣预缴的个税为0。
如果一共就这些收入了,2020年结束,从两处一共预扣了540元的个税,这事就这么完了?当然没有。
还需要完成汇算清缴工作,而且这种情况基本是要补税的,因为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实际上呢?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只允许扣除6万,也就是一个每个月的5000。
所以,需要汇算再算一次应该缴纳的个税,任意选择一处汇算。
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
=(120000+60000)-60000-18000-24000
=78000
这78000适用10%税率
2020年应纳税额=78000*10%-2520=5280
2020年补税=5280-540=4740
所以,上面就是一个简单的两处获得工资薪金的终算法,大致意思就是平时分开后,年终汇总算,不足汇算补上。
当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呢,其实对于有多处获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你可以选择一处扣除减除费用,其他的告知对方平时预扣个税时候不扣除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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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进一步看看年终奖的问题,假设A、B公司2020年都给二哥发了年终奖,每个公司都发的30000元年终奖并且都按全年一次性年终奖申报纳税了。
这里很多朋友可能会问,年终奖一个人一年不是只能用一次嘛,你这里怎么都按年终奖申报?(一个公司一个员工用一次,人家这里是多个公司,申报上无障碍!但是显然一个人不能多次适用)
那怎么办呢?
A、B公司都按照全年一次性年终奖政策给我计税申报的。
先、确定税率,30000/12=2500
对应的税率为3%。所以,年终奖的个税=30000*3%-0=900。
如何申报呢?
步、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在综合所得申报下面有一个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点击进入
第二步、增加我的年终奖收入信息,如图所示。
第三步、点击税款计算,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系统会自动算出个税,如图,我全年一次性奖金算出来税金为900,然后点击申报报送即可。
好了,我年终奖A、B公司一共预扣了1800的个税。
现在问题来了,我们知道全年一次性年终奖是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的,也就是单算了是多少就是多少了。
那这个案例中,是不是因为这个我2020年累计交税就是综合所得的5280和年终奖的1800了呢?
不是的。
因为我们的全年一次性年终奖只能用一次,如果纳税人有两处全年一次性年终奖的话,必须选择一处,另外一处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注意:选择那摈为年终奖时候不限于是收入高、收入少或收入居间的任何一笔,纳税人自行选择,其他各笔并入综合所得;还可以全部并入综合所得。
由于A、B公司年终奖都是3万,所以我们任选一处,其余的3万并入综合所得。我们再看看2020年需要缴纳多少税。
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
=(120000+60000+30000)-60000-18000-24000
=108000
这108000适用10%税率
2020年应纳税额=108000*10%-2520=8280
很显然,这种情况下把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是不划算的,因为毕竟综合所得已经适用了10%的税率,单计税的年终奖可以适用3%的税率,但是这里是没有办法的,因为只能选择一处年终奖,其余的必须并入综合所得。
如果这里A、B公司给发放的年终奖金额不一样,那肯定就选择小的那笔并并入综合所得,大的那笔单计税,这样的话可以节约点税金。
所以,你看,要想给一个人做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真不是那么容易的,你不仅要了解这个人所有的收入构成,还要安排这个人的收入发放方式,同时还要发放扣缴义务人的配合,如果都是木已成舟,那也就没办法了!
转自: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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