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软件服务 选软件网页
当前位置:首页 >6121> 正文

襄阳畅捷通—合伙企业迁入,核定后两个月变查账?

时间:2021-06-07 10:30:10     来源:襄阳市德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微信截图_20190712092812.png


一般情况下,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只能采用一种征收方式,近期有读者咨询:“我是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后又来查账?是税局错了还是合伙企业错了?”今天我们通过税局的答疑来看一下。


一、税局答复


问:我司是有限合伙企业,2018年12月迁来山东。因我司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2019年1月由山东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0〕91号第七条的规定,对我司生产经营所得的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3月初接到山东主管税务机关取消核定的口头通知,并对1、2月收入按查账征收方式重新计算,请问,一年之内变更征收模式是否可以?我司是否应该继续核定征收?


答: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关于个人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该文件没有规定变更征收方式有关时间的限制。企业按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二、哪些情况可以用核定征收?


根据《关于个人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本文来源:税乎网站 中税答疑整理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jpg

供应商信息

  • 齐先生  (总经理)
  • 所在区域:湖北  襄樊
  • 提 示

    有保障

    可评价

    400-8330710

    18007270055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选软件网看到的,谢谢~

  • 认证情况: 未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