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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ERP—强暴雨库存损坏,已抵扣的增值税转出来吗?

时间:2021-09-01 11:57:06     来源:襄阳市德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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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前天晚上强暴雨,仓库库存商品全部淹水损坏,请问已经抵扣了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转出来?

答复

从你的描述来看,这些存货损失是由于强暴雨引起的,在增值税上属于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提醒一

只有非正常损失引起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才需要做转出。对于正常损失购进的存货,可以抵扣增值税,无须转出。

提醒二

对于存货雨灾损失,应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比如财产损失清单、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等。

提醒三

上述财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专项申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就可以。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转自: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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